第二十三条

有效

强行劝募、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并给予警告。

受赠人或者项目使用单位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捐赠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