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受赠人或者项目使用单位不按规定自查,不按规定期限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同时通报捐赠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告知其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