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捐赠人向本省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进口物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