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受赠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捐赠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受赠人应当采纳。

捐赠人认为受赠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有违背其捐赠意愿的,可以进行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捐赠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捐赠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