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第十五条有效捐赠人捐赠的公益事业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度对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同时通报捐赠人。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