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四条有效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或不公的,由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或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或建议颁证机关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