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有效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索贿受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