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擅自进行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