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办案机关提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时,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目的和要求;

(二)价格鉴证范围及基准日;

(三)价格鉴证事项名称、种类、数量、来源等基本情况;

(四)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对价格鉴证委托书载明情况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当与办案机关共同确认后,方可进行鉴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