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准运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