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禁止烟草专卖品运输中的下列行为:(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不符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运达地点、品种、数量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