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