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