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