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以及专卖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