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违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检查;

(二)对当事人、证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三)查阅、抄录或复制与违法案件有关的票据、帐册等有关证据材料;

(四)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烟草专卖品和其他物品实行登记保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