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一)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设备、工艺等有突出贡献的;
(二)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有显著效果的;
(三)在再生水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对严重浪费水资源和私自取水等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节约用水方面做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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