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