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