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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