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从事凿井和维修水井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承揽相应凿井和维修水井施工工程的能力。在凿井施工时,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规定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等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凿井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任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凿取水井,依法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