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地下水动态进行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地下水动态监测设施。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