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地下水动态进行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地下水动态监测设施。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