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取水设施停用后十个工作日内,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市或者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封停;连续停止取水满二年的,由市或者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注销《取水许可证》。确定报废的水井应当自确定报废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疏干降水井应当自降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经市或者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监督,由具备相应技术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回填。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