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要求取水。需要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到市或者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取水限额内,取水单位和个人经市或者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