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经批准同意取水的,申请人应当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报送验收材料。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取水许可证》。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不得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