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资源,依据管理权限由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批的,应当向市或者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提出取水申请,按照国家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经批准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