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统计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

用水单位应当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或者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报送季度用水、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供水单位应当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或者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报送季度供、售水量。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