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民族乡的农业、交通、通信、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从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对民族乡教育的投入,采取特殊措施加快民族乡人才培养。民族乡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超收和支出节余的资金,由民族乡自行安排,支大于收的由上级财政给予补助。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帮助自治州内散居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社会事业。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