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聚居在自治州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适合本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