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民族乡的农业、交通、通信、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从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对民族乡教育的投入,采取特殊措施加快民族乡人才培养。

民族乡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超收和支出节余的资金,由民族乡自行安排,支大于收的由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帮助自治州内散居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社会事业。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