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在处理涉及自治州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