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