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州坚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严格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