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条已修改自治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州内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时,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