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自治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州内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时,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