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州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帮助解决缺水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困难。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自治州鼓励、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在自治州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照顾当地群众的利益。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