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行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和采伐限额制度,加强石漠化治理、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破坏林草植被。自治州依法确定森林、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和自主处理。自治州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专项用于自治州发展林业。自治州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