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行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和采伐限额制度,加强石漠化治理、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破坏林草植被。
自治州依法确定森林、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和自主处理。
自治州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专项用于自治州发展林业。
自治州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