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享受国家和省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自治州安排在各县、市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县、市财政财力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