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州的企业、事业,未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