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监督自治州内国土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在自治州内建设的重点项目缴纳的耕地开垦费,自治州享受优先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开垦新耕地的照顾。自治州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