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自治州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州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