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总编制内,确定和调整自治州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员额,报经批准执行。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