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或者布依语、苗语。公务文书和审判文书、检察文书等使用规范汉字。

自治州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称牌匾,应当使用汉文、布依文、苗文三种文字。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