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或者布依语、苗语。公务文书和审判文书、检察文书等使用规范汉字。自治州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称牌匾,应当使用汉文、布依文、苗文三种文字。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