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汉语或者布依语、苗语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或者布依语、苗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