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自治州的审判机关;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的法律监督机关。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布依族、苗族的人员。

自治州所辖县、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布依族、苗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