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州州长由布依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人员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亦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根据民族分布情况,应当相应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