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