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二)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三)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四)其他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