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